社会团体会费、涉企收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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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名称中含有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校友会、慈善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联盟、论坛、大会等字样。业务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科学、法律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已登记的社会团体为36.47万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团体1971个,地方登记社会团体36.25万个。社会团体的形式多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科学、宗教等领域,各个领域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为了最大限度的总结和梳理目前社会团体常见的法律风险,我们从司法判例、行政处罚以及相关报道中,统计出社会团体常见的十大风险。

社会团体会费、涉企收费的风险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社会团体合法的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收入、行政性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接受捐赠和募捐收入、保值增值收入、其他合法来源。

在会费方面,民政部、财政部于2014年7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通知中明确指出,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对会费标准的合法制定和通过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涉企收费问题,早在2007年民政部、发改委等六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在涉及收费要注意的相关问题。2008年、2010年、2014年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陆继发布了关于会费和收费的通知。

2017年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民发〔2017〕139号),中指出,有些社会团体在涉企收费中暴露出较多问题,有的违规收取会费,有的借用评比达标表彰收费,有的利用政府名义收费,有的利用资格评价收费,有的收费标准不合理,有的社团“只收费没服务”等等。实践中,会费与违法收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会费标准制定程序违法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四条明确提出:“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该条款提及的会费制定的四个程序性要求缺一不可。

2017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在“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活动中检查发现,北京某工程协会等46家协会商会存在违法制定会费标准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北京某工程协会等46家单位的会费标准是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在会员大会上通过的。随后,北京市民政局对该46家违规协会商会下发了《北京市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建议书》,要求其在接到建议书30日内,将违规情况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通报,同时按规定制定《会费民主表决方案》,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在决议通过后的30日内向社会和会员公布,并于期限内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实践中,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为了各种原因,不遵循政策规定,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擅自修改会费收取标准,那么将给机构带来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二、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三条明确提出:“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何为浮动性?也就是会费制定在某一个区间里面。

比如:某全国性社团根据章程制定的会费标准采用“基础会费与浮动会费结合”的形式确定。在基础会费标准下,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实行会费浮动,浮动标准为25%左右,会员会费为86至120元不等,并按照适当比例浮动。该社团的会费制度没有通过年度检查。

实践中,很多会员由于家庭变故、经营不善等问题,导致缴纳不了会费,所以很多社团就制定了会费最低和最高标准,但是这个做法就是违反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减免会员的会费,但是在制定会费标准的时候,就不得有浮动性。

第三、会费标准超过“四挡“

社会团体在制定会费管理办法的时候,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这个也是社会团体在制定会费标准的时候,要重点注意的。

某行业协会,为了多收会费,将会费等级分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共六级,分别收取10万、8万、5万、3万、2万、1万会费。在2017年的年度检查中,民政部门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2个月内改正,将整改结果并报民政部门。

在现实当中,社会团体不规范的收取会费,各个职务权责不清,将会费收取沦为买卖职位的一种手段,背离了社会团体发展的初心,引发诸多的内部矛盾,会员投诉举报常有发生。法律政策明确会费的收取四级,也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真正做好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群众的根本定位。

第四, 超过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此类风险是会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内容都没有违法,但是在收取会费的执行过程中也有可能存在违法风险,典型的违法情况是超过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比如:某金融类商会会费收费标准为:会员单位1万元,理事或监事单位4万元,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10万元。为支持商会发展,会员中12家发起单位在商会成立初期,自愿捐赠资金50万元至110万元不等,共计985万元。该商会以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来代替《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民政局对该商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该商会提供了12家发起单位自愿捐赠的说明,并就不熟悉有关社会团体财务和票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之后民政局责令该商会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执行《会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会费标准额度,不得具有浮动性;加大审核与监督,并召开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整改期限为1个月。

第五,社会团体强制收费

实践中,强制收费情形有: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此类收费,尤其强调的是强制,以各种方式变相强制,加重企业负担。这是目前民政部门大力整顿,相关的内容不再赘述。

第六,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收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应该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比如:2012年至2016年期间,北京市某美容业协会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全市医疗整形美容资格认定工作,未经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部门批准,擅自立项收取法规培训费43347.62元。该协会开展医疗整形美容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收取法规培训费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2017年5月8日,北京市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作出没收该协会违法所得43347.62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章程规定,社会团体获得民政部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可能具有了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项目认定等相应资格,可以开展上述各类非强制性活动。但受政府部门委托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的具有强制性的资格认定、培训等,其收费项目的立项须上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均无权制定强制认定、培训收费标准。

第七,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

实践中,很多社会团体承接了政府相关职能,尤其是行业协会类的社会团体,承担着规范行业发展的作用,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相关商业活动需要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才能开展,但是有相关的行业协会,利用该政府职能收取会员的费用,就构成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

某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是某市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承接政府职能,承担在白蚁防治工程合同的备案工作。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向会员单位按白蚁防治工程合同金额的2%收取合同管理费共计823177.64元。2014年10月29日,某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关于“未经批准,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并作出没收823177.64元的处罚决定。

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不服处罚,认为其根据《会员公约》收取合同管理费是行业自治行为,涉案合同管理费属于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或定价范围,故不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承担了原行政管理职能机关的部分管理职责,其会员单位如不向其交纳合同管理费,就不能获得合同备案审核同意。发改委认定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向其协会会员单位收取合同管理费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行业协会不服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例。该案例的一个核心争议是收费项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还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对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