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会员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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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名称中含有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校友会、慈善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联盟、论坛、大会等字样。业务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科学、法律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已登记的社会团体为36.47万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团体1971个,地方登记社会团体36.25万个。社会团体的形式多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科学、宗教等领域,各个领域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为了最大限度的总结和梳理目前社会团体常见的法律风险,我们从司法判例、行政处罚以及相关报道中,统计出社会团体常见的十大风险。(本公众号将对报告进行连载)

社会团体会员管理风险

会员是社会团体的主体,是社会团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会员(代表)大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一般而言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召开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则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需要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核心就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应当缴纳会费,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同时社会团体在管理会员方面,如果管理不慎,也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跟社会团体运营带来风险。实践中社会团体在会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第一,会员单位以社会团体的名义招揽业务

很多会员单位为了推广业务,在经营活动中,打着社会团体的旗号进行,但是并没有得到社会团体的授权,那么如果会员单位在民事活动过程中面临法律纠纷,那么社会团体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乙翻译公司是从事语言翻译和培训服务的企业法人。2006年起,其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某翻译协会、甲翻译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损害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甲翻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翻译协会的秘书长。翻译协会和甲公司通过户外广告、店堂门楣广告、平面彩页、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将两者捆绑式商业宣传,以误导消费者认为“甲公司就是翻译协会,翻译协会可以从事经营性翻译服务”,翻译协会的社会公信力被甲公司独占并滥用。甲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多次使用“最多、最高、唯一”等最高级别用语,对其翻译质量做了虚假宣传,而翻译协会在其网站上及行业刊物上刊登了甲公司的广告,对该绝对化宣传进行了支持,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翻译协会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作为一个社会公共属性的非营利组织,任何个人都不能独占所有,将商业和社会团体身份混淆,捆绑式宣传等方式管理的,不仅会损害社会团体的利益,也容易引发社会团体内部矛盾和纠纷。

第二,会员伪造协会印章和签字

有些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活动时,经常被要求出具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由于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庞大,很难监管到每一个具体会员的行为,会员单位没有向社会团体汇报,仿制社会团体的印章和签名填写信用报告,提交政府有关机构,该行为也会给社会团体带来不可遇见的法律风险。

比如:中国某行业协会,其会员在申请招投标项目时,私自刻制协会的印章,在招投标文件中,出具企业信用情况的行业证明文件,并伪造协会负责人的签名。后该项目涉嫌违规被查处,执法人员在调查相关资料中,了解到中国某行业协会出具的资信文件,将该情况移交民政部门,要求民政部门对该协会的违规出具证明文件予以查处,协会负责人,接到民政部门约谈后,才知道该会员的行为,民政部门认为协会对会员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本案中社会团体不仅面临行政监管的风险,也面临民事纠纷的风险。会员的行为更甚者伪造公章和公文的犯罪行为。

第三,吸收会员风险

社会团体的会员管理应当尽可能做到动态管理,实时管理,密切关注已有会员出现的重大违法犯罪情形,并及时做出应对处理,以免给社会团体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比如:2017年8月,某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杭州)有限公司(下简称“某金融公司”)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杭州某金融协会(下简称“协会”)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某金融公司系协会观察会员,并非正式会员。《声明》表示,某金融公司违反协会章程第十七条:(一)触犯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影响,(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经协会理事会表决,决定撤销某金融公司观察会员资格,并予以除名。

会员的质量代表者社会团体的质量,如果会员有违法违规,违反章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的,社会团体应当尽快将其除名,以维护社会团体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会员非法侵占社会团体财产

有些社会团体在服务会员方面,超出了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宗旨,容易出现风险,甚至受到处罚。

比如:2013年9月11-12日,某企业商会通过北京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100万元转借给会员兼商会常务理事长林某,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月利息1万元。2014年商会为应对2013年度检查,于7月25日由北京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100万元转入商会账户,并于7月28-29日分两次将此笔款项分两次转回北京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2日,该商会会长垫付归还商会注册资本100万元。

2014年7月1日,民政部门约谈了该企业商会,限期3个月整改完毕。2014年8月7日,民政部门再次约谈该商会,并将该案移交执法监察大队;同时,对该商会做出2013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理决定。2015年7月13日,民政部门对该商会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12月17日,民政局对该商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商会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第二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也因此受到了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大力发展会员是社会团体发展的关键和核心,但是现实当中,很多社会团体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后,感受不到社会团体对会员的服务,会员只有缴费的义务,没有享受相关的服务,这些都引发了很多的冲突和矛盾,社会团体其定位核心就是服务,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但同时也要做好会员的管理,只有这样社会团体才能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