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社会团体如何依规设立及管理分支(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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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对中国萧军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华文化促进会五家全国性社会团体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五家全国性社会团体因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被民政部视情况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活动三个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组织信息信息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被处罚的社会团体将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对被处罚的社会团体未来几年的影响都是非常严重的。

         问题来了,全国性社会团体该如何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呢?对分支(代表)机构又该如何管理呢?今天,王胜利律师就谈谈这个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概念和不同。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但是,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如不得设立某某河北分会、某某浙江分会。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设立地域性代表机构并未被禁止。比如,某某协会河北代表处,某某协会浙江办事处等。

       第二、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是行使自治权的体现。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民政部也下发了《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自此之后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再申请行政审批,而有社会团体自行决定。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分支(代表)机构是行使自治权的体现。

       第三、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内部决策程序。

       全国社会团体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权利,来源于该团体章程的规定和授权。其民主决议程序也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

       例如:由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该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过三分之二/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设立。

       再如:某某协会章程规定,本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要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设立。

       这个民主决策程序是不能省略的,也是不能逾越的并且要形成会议记录,从而确保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程序合法。

       第四、全国性社会团体不得超越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全国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超越该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例如: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中国国防装备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

       第五、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对外签署协议,应当由设立的社会团体签署有关协议。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

       第六、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要规范。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全国性社会团体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依规、依章程管理好分支(代表)机构不仅是社会团体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也是其尊法守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