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的风险

      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的风险已关闭评论

前言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名称中含有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校友会、慈善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联盟、论坛、大会等字样。业务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科学、法律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已登记的社会团体为36.47万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团体1971个,地方登记社会团体36.25万个。社会团体的形式多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科学、宗教等领域,各个领域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为了最大限度的总结和梳理目前社会团体常见的法律风险,我们从司法判例、行政处罚以及相关报道中,统计出社会团体常见的十大风险。

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风险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团体举办的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但是,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团体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团体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认定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近年来,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的现象有所抬头,个别行业协会商会乱评比、乱表彰,有的甚至借机非法敛财,社会负面影响很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仅不能起到积极作用,反而变相的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加重企业负担。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形式、对象和内容呈多样化趋势,清理和规范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行为准则、资质条件、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函〔2012〕125号)也对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实践中,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以下简称“评比”)活动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评比违规收费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实践中,违规收费的情形时有发生,民政部行政处罚案例公告显示:

中国某协会在开展2013-2014年度全国奖评选工作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另于2013-2016年期间,违规开展下列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推介活动;设计机构五十强企业及优秀专业化设计机构评介活动;全国有成就的资深和杰出的中青年(评价活动等评比表彰活动。上述活动共收取费用25119040元,支出20807780.4元,违法所得共计4311259.6元。民政部依据相关法规,对中国某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3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某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社会团体“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某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过程中,要求参评建筑企业按照建筑规模缴纳咨询服务费,共收取202.1万元。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函[2012]125号)强调:“重点查处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乱评比、乱收费等行为,对于不具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现今停止、依法处置。”

总之,社会团体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评选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或摊派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民政部将加大对社会团体尤其在行业协会商会层面,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强制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收费、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

第二,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函〔2012〕125号)明确提出:“对于经国务院批准保留、已向主办单位反馈且向社会公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013年1月4日,爱奇公司与汉盛文兴公司签订《中国国际葡萄酒大赛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全国某报联合会、中国某报集团作为主办方举办中国国际葡萄酒大赛,全国某报联合会商品评价委员会、汉盛文兴公司作为承办方;如果汉盛文兴公司无法保证大赛的合法性,爱奇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经调查,主办方全国某报联合会作为民政部依法登记的社团组织,其主办的“中国国际葡萄酒大赛”没有获得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及民政部审核批准。爱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退还180万元合同款,赔偿爱奇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例中,中国国际葡萄酒大赛作为全国某报联合会主办的赛事评比活动,擅自冠以“中国”、“国际”字样,未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及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参与此类活动的有关规定。全国某报联合会作为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组织主办的“中国国际葡萄酒大赛”并没有获得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及民政部审核批准。

第三届“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由中国某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某工业协会共同主办,结果在2016年7月公布,91人获得“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的荣誉称号。然而,第三届“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评审活动并不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范围之内,主办方中国某工业协会也没有按照程序报批。最终,中国某工业协会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民政部监督检查,违规举办第三届“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评审活动的行为,被民政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三, 擅自变更评标表彰活动方案

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周期及经费来源等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变更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应当提出申请,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第四, 评标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

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这是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从源头上减少社会团体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需求,民政部还指出,要从严控制社会团体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凡可用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替代,或者可通过日常考核、资质资格认定等方式达到促进工作目的,不再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