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企业董事会秘书联席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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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各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企业与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系,推动中关村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特设立由园区各企业董事会秘书自愿组成的“中关村企业董事会秘书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为规范联席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席会是园区企业研究改制上市工作,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的民主议事形式。各联席会会员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

第二章  联席会的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由园区内的企业董事会秘书组成,凡是拥护并遵守联席会章程,愿意参加联席会活动的园区企业董事会秘书,均可按照程序申请成为联席会会员。

第四条  拥护并遵守联席会章程,愿意参加联席会活动的其它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有关协会等,可以作为联席会特邀单位。特邀单位可以参加联席会的会议和活动,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五条  申请成为联席会正式会员的程序是: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秘书处,经联席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后,可接纳其为正式会员。

申请作为联席会特邀单位,需填写申请表,提交联席会秘书处,并经联席会执委会讨论确定(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

第六条  联席会会员有退出联席会的自由,但必须提交书面说明,交联席会执行委员会。

第七条  对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联席会会员,经联席会会员2/3以上(含)讨论通过(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表决),将被除名:

1、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乱纪行为;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

3、有严重伤害其他会员的行为;

4、连续三次不参加联席会组织的正式活动;

5、联席会认为不宜再作为会员的其它行为。

第三章  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联席会主要沟通各会员之间的信息,促进会员之间资源共享,组织各会员联合开展活动。其工作职责如下:

1、 针对园区企业改制上市中的共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

2、 代表所有会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事关园区企业上市有关的问题、意见或建议;与其它部门、单位和组织进行协调,促进问题的解决;

3、 积极组织对外交流,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

4、 组织各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5、 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联席会执行委员会

1、联席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七位会员组成。执委会会员单位由联席会全体大会推举产生。

2、如果执行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联席会有权更换,但需经联席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会员同意(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表决)。

3、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每年一至两次全体会员大会,对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联席会确定的各项决议;

(3)对联席会自身发展及重大工作做出决定,对联席会会员提出的重大问题组织讨论、研究,做出决定;

(4)向联席会主管单位汇报工作;

(5)根据需要讨论联席会执委会的补充人选,提交联席会大会讨论通过;

(6)讨论决定特邀单位的加入;

(7)其它需由执委会履行的职责。

4、执行委员会会员如在本届联席会任期内调离工作职位,由联席会执行委员会会员推荐接替人选,并经执行委员会讨论,报联席会全体大会审批。(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条  联席会执行主席

1、根据需要,联席会可设执行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执行主席由联席会执行委员会从本届执行委员会委员中推荐,经协会联席会执行委员会讨论确定。(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2、执行主席代表联席会履行各项职责,主要包括: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确认会议议程;协调执行委员会的工作;代表联席会进行各种对外交流、协调和公关活动。执行主席负责指导联席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任期

联席会执行主席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二届;联席会执行主席和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在本届联席会执行委员会届满前的最后一次会议上进行。

第十二条  联席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组织联席会的日常工作。联席会秘书处设在中关村企业改制上市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1、落实联席会、执行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决议;

2、撰写文件;

3、加强各会员的联系,开展对外联络;

4、做好联席会网站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5、组织会员参加活动;

6、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中关村董秘联席会会议包括定期联席会议和不定期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会议

定期联席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不定期联席会会议

针对临时出现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在下述情况下,召开不定期联席会会议:

(1)联席会执行主席根据需要临时召集时;

(2)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或申请,经联席会执委会同意召开时;

(3)三分之一联席会会员联合提议召开时。

3、对于重要议题,联席会的决议需经与会会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4、对于联席会通过的决议,各会员应根据承诺组织实施。

5、联席会会议需做会议记录,并由秘书处撰写出会议纪要,于会后一周内将纪要传送给联席会会员及与会单位确认。

6、       联席会所需经费,可向有关单位申请资助,也可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席会发起会员制定,联席会全体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三分之二(含)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席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